集裝箱發放和交接的依據:集裝箱的發放和交接,應依據《進口提貨單》、《出口訂艙單》、《場站收據》以及這些文件內列明的集裝箱交付條款,實行《集裝箱設備交接單》制度。從事集裝箱業務的單位必須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《集裝箱設備交接單》辦理集裝箱的提箱(發箱)、交箱(還箱)、進場(港)、出場(港)等手續。集裝箱的基本設施也得到了改善,設施更加人性化。





提箱人憑《出場集裝箱交接單》到地點提取空箱,辦理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,憑《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》到地點交付集裝箱,并辦理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。國際集裝箱租船指數HRCI6、收、發箱地點應履行的手續:的收、發箱地點,憑集裝箱代理人簽發的《集裝箱設備交接單》受理集裝箱的收、發手續。集裝箱便有了一些新的特性和功能。

40’GP一般限重為26 TOS,適合裝輕貨。但隨著集裝箱船運的普及,越來越多的貨物,原來并不是適合用集裝箱運輸的,也開始選擇用集裝箱船來運輸,這就向集裝箱的箱體的提出更高的要求。不久以后就有船公司開發出專門向歐洲運輸紡織品、電子產品等輕泡貨的40HQ, 一般限重為25.5TOS; 隨著更多的貨種,如礦石,糧食,化工品加入集裝箱運輸的行列。
